《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参照市民政局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由民政部印发)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近年来志愿服务发展的实际修改的。现就《章程》的有关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增加“本市从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志愿者组织”,删除“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增加“传播文明”和“培育做志愿者的文化自觉”,原文“践行‘快乐义工,快乐奉献’、‘把志愿服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志愿文化理念”修改为“践行‘奉献他人,提升自我’的志愿服务理念。
二、关于第三章会员的修改
第八条增加“(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二)增加“和形象”;
第十二条增加“一个月”;
第十三条删除“或常务理事会”,将“予以除名”修改为“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的修改
从第十八条起至第二十六条删除“常务副会长”和“常务副秘书长”;
第十九将所有“半数”修改为“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