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4年3月29日 星期五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乡村振兴 >> 正文
中山民行检察工作社区联络站将法律服务延伸到乡镇社区
发布时间:2009-08-24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民行检察永宁社区联络站率先挂牌成立。

向民行检察工作社区联络员颁发聘书。

联络员协助检察干警上门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在社区宣传栏张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区联络站制度。

社区联络站向群众派发的宣传资料。

市检察院检察长关英彦深入二区院调研指导基层检察工作。

    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或行政裁判可直接到居委会申诉,这对中山市小榄镇永宁、东区社区群众来说,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今年2月27日,中山市检察院在小榄镇永宁、东区两社区居委会设立广东省首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区联络站,将法律服务送到乡镇社区。从那时起,社区群众咨询法律问题、解决矛盾纠纷、办理申诉,均可以直接到设在居委会的联络站寻求帮助。

理性的选择

联络站将法律服务延伸到乡镇社区


    为什么要设立民行检察工作联络站?为什么设在居委会?据介绍,中山北部工业重镇小榄镇经济非常发达,仅其中的永宁社区,辖区人口就有近7 万人,企业2100 多家,年经济总量达50 多亿。像这样的社区,在小榄镇为数不少,社区群众对民商事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很大,每年发生的民间纠纷调解案件高达1000多件。在现有的体制下,镇一级社区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社区居委会自然成为基层群众解决民商事纠纷的 "最佳选择"。虽然居委会有长期从事群众工作的社区干部,但远未满足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如何为乡镇社区群众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成为中山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点的一大课题,不仅社区居委会在思考,中山市检察院也同样关注。"哪里的群众有这样的法律需求,我们就应责无旁贷地将法律服务送到哪里。在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的情况下,联络站可以整合检察机关和居委会的优势资源,不失为服务社区群众的一个好办法",该院检察长关英彦在充分的调研基础上,提出了在居委会设立民行检察工作社区联络站的设想。让关英彦感到惊喜的是,设立民行检察联络站的设想一经提出,就得到永宁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袁伟南的赞同:"这个办法好,社区群众肯定很欢迎",并主动要求当联络员。
    为服务《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畅通群众申诉渠道,该院跳出不在社区设立机构的思维局限,在小榄镇永宁社区和东区社区率先设立民行检察工作联络站,并聘请社区干部为联络员,双方定期互动、反馈信息。民行检察干警定期到联系点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现场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矛盾纠纷,成为该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又一举措。


平和的力量

联络站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社区联络员接触群众多、掌握社情透,容易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和不必要的误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站整合了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和联络员的人缘优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热心接待群众,耐心释法说理,诚心答疑解难,用平和的力量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取得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联络站成立后短短的几个月内,先后为社区群众调解民事纠纷近40次,受理群众不服生效判决、执行申诉案件5件,提请抗诉2件,调解、和解2件。
    2007年7月,冯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杨某共同偿付冯某赔偿款40200元。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又无法查找两人财产,在冯某提出申请执行后一个月,法院即裁定中止执行。联络站受理冯某申诉后,借助检察人员熟悉法律、联络员熟悉情况等优势,联合小榄司法所,先后多次找被申请人亲属谈话。经调解,冯某对法院未判决的后续治疗费作出部分让步,而被申请人亲属则主动请求冯某谅解,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亲属自愿在原判决基础上增加赔偿,给付赔偿款项42000元。


文明的体现

联络站彰显人文关怀

    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调解矛盾纠纷和受理申诉中,联络站时刻把社区群众放在心上,对社区群众做到"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把椅子、一杯热水",以文明执法消除群众的心理顾虑,展示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让乡镇社区群众在享受到与城区居民均等法律服务的同时,更感受到检察执法的人文关怀,感受到检察官的可近、可亲、可信。
    今年2月,联络站接到卢某申诉:2007年2月,何某向其借款4万余元,逾期未还,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用提取何某在居委会年终分红的方式执行,但何某每年的分红仅3000多元,需要近十年才能还清欠款,而卢某身患前列腺癌,急需大笔医疗费用。受理申诉后,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小榄镇司法所及卢某所在社区联系协调,向执行法官通报申诉人的健康状况,建议变更执行方式,并多次找何某谈话,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何某通过转让已分配到的土地使用权偿还卢某4万余元欠款。在拿到4万余元执行款时,卢某压抑不住内心的激动,专程为检察院送上锦旗和感谢信:"你们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不厌其烦,一心为公,与群众心连心是群众的贴心人"。

规范的运作

联络站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树品牌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联络站把规范作为自己的生命。为了规范联络站的工作,该院制定出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区联络站制度》,明确了联络站的性质、 功能定位、职责范围和业务流程,使联络站民行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联络站在社区宣传栏内张贴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区联络站制度》、《民事行政案件申诉须知》等,向社区群众普及民事、经济法律知识,公开办案检察官联系方式和监督渠道,切实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公布民行检察部门的联系热线和信箱,并通过派发宣传单、海报等方式向群众宣传民行检察工作,通告接受咨询、调处矛盾纠纷的时间,方便群众了解信息。
    5月25日,中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根楷对联络站工作予以充分肯定:中山检察机关率先建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区联络站,既为企业和员工了解法律、上访申诉提供便利,又能有效解决劳资矛盾等民事纠纷,保障了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值得总结推广。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第二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区联络站已于5月26日在中山市石岐区、三乡镇正式成立。
    中山市检察机关不为思维定势所缚,在全省率先成立民行检察工作社区联络站,将法律服务延伸到乡镇社区,形成了检察院、联络站、联络员三位一体、辐射整个社区的便民"网络"。民行检察工作社区联络站的成立,不仅是大胆践行"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理念的成功探索,更是推动中山农村新一轮改革发展的生动实践。从它的孕育到设立,从它的诞生到运行,处处闪烁着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光芒,用新理念提升了检察执法的新境界,推动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新发展。






◎ 相关链接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区联络站制度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下称民行科)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履职的主要方式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为密切联系基层,服务基层,方便群众,畅通群众申诉渠道,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区稳定,共建和谐社区,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决定在本社区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站。


    ■ 第一条 联络站是人民检察院联系社区的纽带,是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的窗口。联络站设联络员,由人民检察院在社区干部中聘任,负责联络站日常工作。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负责与社区联络站、联络员的沟通、联系。
    ■ 第二条 社区群众遇如下情形,可通过社区联络站向民行科提出申诉:
    (1)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
    (3)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或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
    (4)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理案件、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失职、滥用职权行为。
    ■ 第三条 社区群众遇到任何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纠纷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通过联络站向民行科咨询。
    ■ 第四条 联络站工作日对群众开放,联络员负责联络站日常工作,联络站办公电话、民行科办公电话对外公布,方便社区群众申诉、举报、法律咨询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五条 联络站设宣传栏,向社区群众宣传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关内容,普及民事、经济法律知识。
    ■ 第六条 联络员接到社区群众上述申诉时,应向申诉人讲解法律规定,告知其权利义务,检查申诉材料是否齐备,做好登记并将申诉材料转交民行科,必要时可联系检察人员到联络站受理案件。
    ■ 第七条 联络员协助民行科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送达、调查时联系社区当事人。
    ■ 第八条 联络员协助民行检察人员做好社区内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的息诉、和解、调解工作,维护社区稳定。
    ■ 第九条 联络员发现本社区民事经济纠纷时可联系民行科协助调解处理,做好纠纷预防工作。
    ■ 第十条 联络员定期向民行部门介绍社区经济发展、治安管理、群众生活、民事纠纷和企业、居民的司法需求等情况,以便民行科及时制定、调整服务社区工作方略。
    ■ 第十一条
    联络站充分利用社区各种平台,协助民行科开展阳光检务工作,大力宣传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 第十二条 民行科每月第一周星期二上午派干警下驻联络站,与联络员一同接待社区群众涉及人民检察院职能范围的上访、申诉,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 第十三条 民行科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应本着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区经济建设、法制进步、和谐发展的原则尽可能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和解、调解工作,对涉及社区企业单位的个案、类案应及时总结预防、治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措施,提出检察建议,服务社区企业。
    ■ 第十四条 民行科积极为社区及社区内企业、居民提供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服务,配合社区开展各项法制活动,提高社区群众法制意识。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试行。


通讯员 詹自强 谢洁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