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掉入河涌,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没到现场,车主和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经法院调解,车主高先生获得了5.1万元赔偿。
2012年8月6日,高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并于8月28日完成车辆过户登记的各项手续。当年9月8日,高先生驾车行驶至东升镇太平四村十五队基耕路时,因道路狭窄,不慎掉入河涌内,车辆严重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高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维修及专业机构评估,高先生的车子共需维修费用为68065元。但在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双方却就赔偿金额谈不拢,最终对簿公堂。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要在事故发生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高先生不配合进行财产定损,根据有关规定,折旧车辆应按42640元赔偿。“此外,车辆保险是上一手车辆车主购买的,上一手车主购买保险时我方已经向其详细讲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认为,高先生购买车辆并过户到名下,就视为已知道保险条款,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高先生对这一辩解进行反驳,“在车辆出事后,我通知了交警及保险公司,但当时保险公司人员并没有来。后来保险公司来定损,但所定的钱根本不够修车。”高先生索赔车辆损失68065元、车损评估费3423元,共计71488元。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5月10日前一次性向高先生支付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