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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文市发[2004]38号
发布时间:2006-09-15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印发和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来,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文化、工商、公安、电信管理、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单位)做了大量工作,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对这一成果不能估计过高,一些工作还没有完全落到基层,落到实处,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当前的工作成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整治工作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形势仍不容乐观。根据当前网吧整治工作的形势和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将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延长到2004年12月31日,并就进一步深化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狠抓重点问题,加大执法力度 要继续突出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取缔黑网吧和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三个重点开展工作。要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暴露的问题,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场所,加强巡查,建立巡查记录,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当前,特别是要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农村网吧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网吧的管理。 (一)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 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要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要坚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坚决取缔黑网吧 对黑网吧要坚持露头就打,坚决不留死角。要严防黑网吧向城乡结合部、农村转移蔓延。对前一阶段已取缔的黑网吧,要采取“回头看”的形式,防止其死灰复燃。要发挥基层工商所、派出所等基层管理部门的作用,保证对黑网吧的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要加强对高校上网场所的管理。对利用学校网络教室、计算机房和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场所变相经营网吧的,要予以查处取缔,此类设施一律不得出租、承包变相经营网吧,违者要追究其主管单位的责任。 (三)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 要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等活动的管理。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要将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与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相结合,打击利用网吧制作、复制、查阅、发布和传播色情淫秽等有害信息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对网吧消防和治安安全的管理 要加强对网吧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严厉查处营业时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网吧治安的管理,发挥派出所等基层公安机关的优势,强化日常监管措施,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严肃查处发生在网吧的治安案件。 (五)加强对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管理 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名单,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坚决切断对黑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为保证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网吧营业时间规定的有效落实,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配合文化等有关部门,对未执行该规定的网吧,要求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每日0时至8时暂停对其互联网接入服务。 [align=center][URL=../photo/showcontent.asp?id=71505][IMG]../data/photo/Government/tn_2004122315493667547.jpg[/IMG][/URL][/align][align=center]有关部门联合对网吧开展执法检查。[/align] 二、充实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本次专项整治结束后,要及时调整为网吧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继续保持原有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搞好网吧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工商、公安、电信管理、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办发[2004]19号文件的分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把网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通报,有关执法文书要及时抄告。 (二)加强社会监督,坚持群防群治 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向投资者宣传网吧市场准入政策,遏制对网吧的盲目投资。要在本地区网吧经营者中集中通报一批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经营活动。要加强社会监督,巩固已建立起的义务监督员队伍,保证监督效果。要在农村推广在城市网吧管理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发动村民委员会等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到每村一名义务监督员,以保证对黑网吧的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发动中小学生提供线索,深挖细查,严防黑网吧的转移和反弹。举报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要通过行业协会等形式,努力实现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宣传教育,坚持疏堵结合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针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沉溺网络游戏、不道德网络聊天等突出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共青团组织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另一方面,要强化学校、家庭的教育监护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效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对严重沉溺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要积极进行心理矫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要充分发掘网络资源对未成年人开放,抓紧落实学校计算机网络资源对学生开放:中小学校要积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大中城市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向中小学生开放网络资源。同时,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上网。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网络行为规范的教育,培养良好的上网习惯,引导其文明上网。各地可以积极探索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场所向未成年人开放。 (四)推进网吧连锁,提升行业形象 大力推进网吧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改善网吧场所环境,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塑造文明、健康的网吧行业形象。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引导网吧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地可在本地区网吧总量规划内,审批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新设直营连锁门店。鼓励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现有网吧,有关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证、照变更手续。网吧加盟或退出连锁经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对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直营连锁门店必须达到其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门店总数的10%以上,才可按照从严审批的原则审批其新设特许连锁门店。 (五)落实技术监管措施 要进一步落实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擅自停止、卸载和干扰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文化、公安部门在网吧技术监管措施的安装、使用中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严格追究责任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要将网吧等文化市场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乡镇、文明村等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农村网吧管理中充分发挥领导作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网吧管理是履行政府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体现,网吧管理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给予保证,要将网吧管理所必需的日常经费、计算机监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在认真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同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属于立法问题的,要及时反映。同时,对网吧的税收政策积极开展调研。在网吧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护合法经营。各地要在2004年年底前明确和充实执法队伍、落实技术监管措施、建立义务监督员队伍、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组建行业协会、推进连锁经营等长效管理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将审批、监管责任落实到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制,确保政令畅通。对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审批、监管不力、处罚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或为违法经营者充当保护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网吧管理中违法审批、疏于管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全国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要继续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督导,上级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网吧管理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不留死角。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