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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对文学艺术工作者和文艺创作精品工程项目进行资助的办法
物质扶持“催生”文艺精品:符合条件的文艺对象可获5000—25000元现金资助
作者:记者 何淼 发布时间:2006-09-15 来源:中山日报
近日,记者从市委宣传部获悉,我市出台了有关对文学艺术工作者和文艺创作精品工程项目进行资助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文艺工作者和社会办艺术团(队)进行扶持、资助和奖励。据了解,从今年起,市委宣传部在每年9月30日前接受申报材料,然后在年底召开评审会议核定通过名单,翌年上半年落实扶持资金。 根据《中山市文学艺术工作者个人出版、展览和演出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和《中山市文学艺术创作精品工程项目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规定,具有较深的文学艺术造诣,有本市户籍或在我市工作、生活两年以上的文学艺术工作者(含业余从业者);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属下各协会等艺术创作、研究生产单位,以及各镇(区)文化中心重点艺术创作、研究和生产项目(含专业艺术团体、其他团体或个人)都属资助办法的适用范围。    其中《资助办法》所指的出版包括印刷图书、复制录音、录像磁带,利用缩微技术将个人作品集复制成缩微胶片,以及利用电子技术制作计算机可读磁带、软磁盘、只读光盘等(不包括网络出版等虚拟出版)。出版物方面,主要的资助对象是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拥有国家正式出版号的作品集。个人文学作品集出版量不得少于1000册(盒或套),作品必须有1/3以上在省级以上纯文学报刊上发表,并按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杂文、随笔等体裁分类出版。个人多体裁作品集尤其是有新闻报道、公文材料等入编的作品集不在资助办法之列。据了解,凡通过审批获得资助的个人出版、展览和演出,按出版、展览和演出的质量、规模等具体情况,给予5000—25000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