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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该否谢绝自带酒水?
发布时间:2006-10-25
  10月6日《天府早报》报道,四川成都市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 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已于近日开始试行,其第二十条规 定:“餐饮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 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   而据新华网报道,自9月1日起,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试行的行规中,明确 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 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近日,一名消费者携带了3 瓶绿茶而被收取了15元的服务费,遂将餐馆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餐馆返还自 带酒水的服务费等。   同是餐饮业行规,成都市主动废除了“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条款,云南省依然 坚持之。对此,你怎么看?餐饮企业以行规形式“谢绝自带酒水”进而收取服务 费等,属“霸王”条款吗?顾客的选择权如何保护?商家与顾客如何做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