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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质量黑名单亟须法制支持
作者:邓子庆 发布时间:2013-06-05 来源:中山日报
    国家层面还有必要进一步出台质量监管方面的司法解释,把"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量化、细化,制定出可具操作性法律条款,比如赋予甚至是强制"赋予"地方职能部门对违法犯罪企业的"点名权"。

  2012年,中山市设立了政府质量奖,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但在推动“质量强市”的过程中,有奖励就应当有惩罚。为了加大对质量监管的力度,中山市正在尝试建立黑名单制度,探索对多次出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6月4日《中山日报》)
  质量不仅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质量问题不仅是技术和管理问题,更是法治和诚信道德问题。事实却是,中国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质量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缺失,肆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损害国家信誉和形象。
  正因如此,去年1月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眼下,中山市在推进“质量强市”的过程中积极探索质量黑名单制度,不失为顺应潮流、切合民意之举。它有利于通过对“劣质企业”的“曝晒”激发社会监督,让失信企业付出相应代价的同时,也对所有企业和产业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
  然而,作为一个地级市,中山市要想建立完善的质量黑名单制度,不仅需要自身积极作为,还需要外部环境的必要支持。自身作为方面,需要政府带着群众生命健康权高度负责的情感,排除各种阻挠因素,敢于在向“劣质产品”亮剑,亦敢于向在质量领域失职渎职的监管者开刀问罪。
  近年来,一些地方或部门相继出现黑名单被“漂白”现象(该上黑名单的不上)。就在前不久,广州市食药监局公布了第一季度餐饮食品抽验结果,其中一项结果为 44.4% 的大米及米制品抽检产品发现镉超标,而针对企业品牌名称,当地却称“不便透露”(后来因为舆论压力当地相继公布了部分“毒大米”品牌)。
  再远一点,去年,国家食药监局先后向地方监管部门下发内部通知,通报检出铅、砷超标的 13家“不合格”螺旋藻生产企业和内容物品欺诈的 8家鱼油生产企业名单。而随后国家食药监局对外公布的“最新”抽检结果却显示,原先“黑名单”上的13家“不合格”螺旋藻生产企业仅剩 1 家产品不合格,而原先8 家内容物品欺诈的鱼油产品变为 3 个为假冒产品、其余产品检查结果未予公布。一月之内,两次抽检,官方结果自己“打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这两件事提醒我们,质量黑名单制度的建设,还存在不少 “不为人知”的掣肘,需要各地方各部门奋力作为,避免监管工作中落入“失之于宽”的窠臼。
  外部环境方面则主要表现在法制的健全。事实上,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按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很明显,这一规定告诉我们,地级市一级质监部门是没有权力来公布抽检名单的。尽管笔者不知道该规定“剥夺”地级市建立质量黑名单权力的真正用意何在,但笔者认为,只要是发现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尤其是重大问题的,任何一个级别的质监部门都应该有公之于众的权力,这也是尽可能对公共利益负责之必须。
  最后,国家层面还有必要进一步出台质量监管方面的司法解释,把“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量化、细化,制定出可具操作性法律条款,比如赋予甚至是强制“赋予”地方职能部门对违法犯罪企业的“点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