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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把握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发布时间:2014-12-01 来源:中山日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规划了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原则、路径和措施,要把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必须坚持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手抓。如果说建立和完善各项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是硬件建设,那么,提高全体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软”的基础设施。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治思维能力,对于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法治是有别于“人治”的一种治国理政方式,它是良法之治、权力之治、规则之治、程序之治。而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法,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理性思考方式。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法治思维的内涵:
  首先,法治思维是一种责任思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就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把法治思维贯穿于履职全过程,并将其上升为“实践自觉”。要坚决摒弃几种错误观念:一是无所作为的“太平官”思想。四中全会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这就意味着,对于法律赋予的职责,各级官员必须严格履行,否则将产生法律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说,官员承担法律责任已不再简单地以“口袋”为界了。二是法治是可抓可不抓的软任务思想。四中全会决定,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三是把法治工作与改革发展对立起来看待的错误思想。认为法律有时束手束脚,使改革和发展受到掣肘。而实际上恰恰相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是全面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的推动力量。通过推进法治,革除积弊,建立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形成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把经济发展纳入到法治轨道,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序发展、可持续发展。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化改革、力促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法治思维是一种底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通常会运用利弊权衡的思维模式,通过趋利避害来作出决策,这是一种关乎决策“优劣”的思维模式。但这还不够,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必须运用是非判断的法治思维模式,对待决事项加以审示,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治思维是一种关乎决策“成败”的思维,一旦所作决策被法律作出否定性评价,其所谓“优劣”就无从谈起。因此,决策者必须明确,待决议题哪怕在经济发展上可获取再大的利益,只要与法律相抵触,就是不可行的。法治思维作为底线思维,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加深理解:一是权力有边界。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说,行政权力止于法律明文授权。其权力“非授即无”,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二是追责无限期。四中全会决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过去所谓“任期责任”以及所谓“安全着陆”的说法已不可行。
  第三,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而这里的“法治经济”就是由法律规则构建而成。完善的规则以及得到普遍遵守,是市场秩序安全、稳定、可预期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根本保障。树立规则思维,要求政府抑制过度干预市场的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政府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要求政府带头遵守规则,建设诚信政府。要坚决杜绝那种把规则当成“可予可取、为我所用”的工具,合用就用,不合用就弃置一旁的做法。要营造政府和市场主体“一体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思维。程序合法是国家权力产生效力的依据之一,没有了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就无从实现。确保国家权力行使依足正当程序,就可以有效发挥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强化决策的正当性。不管遇到多么众口难调的议题,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做出决策,人们都会把它作为合理的结果加以接受。二是充分吸纳民意。程序的设定,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充分参与到决策过程,各种意见得以充分表达并相互交流碰撞,即使最后结果不全合其意,但不满情绪已在参与过程中得到相当程度的消弥。因此,公正的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既是维权也是维稳的可靠保障。三是终结争议。决策也好,处理纠纷也好,都必须在一定的时空里完成。程序的设定,在为权利救济提供足够空间的同时,也为此设定了最后停转的终点。程序穷尽,事必了结,这是确保社会秩序安全和稳定的基点,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义。没有任何人可以超越法律,以任何单一事由要求国家机器进行无休止的运转。否则法治将成为一句空话。
  第五,法治思维是一种刚性思维。与经济思维不同,法治思维不是一种可根据个人主观判断而进行选择的思维。首先,法律的效力是普及的,没有任何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其次,法律的后果是可预测的。法律适用者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和路径来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而不得依个人立场和喜好作出主观臆断,因而其后果具有相当的确定性;最后,对法律的违反必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加以落实。社会秩序正是建基于法治的这种刚性特质。过去一段时间,法治的刚性原则遭受到一些破坏,出现所谓的“良性违法”、“法不责众”等做法和说法,严重损害了法治权威,给社会造成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必须彻底扭转这种局面,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四中全会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林少棠(作者系中山市法制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