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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非法生产、改装、销售三轮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07-13 来源:中山日报

    为规范三轮车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本市整治非法生产、改装、销售三轮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以动力装置或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包括三轮机动车和三轮非机动车。其中,电动三轮车以及加装动力装置且不符合非机动车相关技术条件、要求的三轮车列入三轮机动车。
  二、严禁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目录的三轮机动车。对生产、销售未列入《公告》目录的三轮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由质监、经信、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依法处罚。
  三、严禁生产、销售拼装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三轮机动车,违者由质监、经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或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三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三轮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三轮机动车,违者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三轮车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55条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六)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七)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八)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六、销售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违者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属使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的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抵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证明销售三轮车,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3年7月15日起实施。

 

中山市综合整治非法生产改装销售三轮车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