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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环境,规范对省外引进调入本省的政工专业人员任职资格的确认和颁发《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受理对象

  凡在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已经取得相应档次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调入广东省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确认和发证。

  第三条 确认和发证条件

  1、政工专业人员调入前所取得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申报程序,由各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由单位考核认定,并经各级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或认可。

  2、调入人员在广东省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半年以上,做出的工作成绩或考核结果表明具有与其所取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相应档次的专业职务所需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其资格确认和发证:

  1、调入我省后不再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

  2、调入后经上岗试用、考核,单位认为不能胜任与其原取得的资格相应档次专业工作的;

  3、评审材料、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调入我省后,未经相应资格审批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手续,自行回原工作所在地参加申报评审的。

  第五条 确认发证程序及材料要求

  1、确认发证程序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提交本办法要求的材料,经单位和当地政工职评办审核(盖章),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和渠道上报;高级政工师,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政工职评办审核后报省政工职评办确认发证。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资格,省直的由有关部门报省政工职评办确认,各市的分别报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政工职评办确认发证。

    2、材料要求:

    (1)《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一份,同时附原外省发的资格证。如提交复印件,需有人事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审核章;

  (2)《省外引进调入人员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一式两份;

  (3)《省外引进调入人员政工专业()级任职资格确认发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4)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一份;

  (5)大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相片一张,并交办证手续费和证件工本费。

    3、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记录调入人员的工作情况,依据其工作实绩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并填入《省外引进调入人员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相应栏内。

    第六条  对经审批给予确认的人员发给《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原省外发的资格证仍由个人保存)。审核材料按原呈报渠道退回。其中《省外引进调入人员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一份由资格审批机关存档,另一份退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省外引进调入人员政工专业( )级任职资格确认发证登记表》一份由资格审批机关存档,另一份退负责审核的政工职评部门存档。

  第七条 已开展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的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