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中山市比照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性红利,也是中山城市发展的一个新高度、新起点。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一个新命题。
对于一个城市来说,立法的要求很高,并非一件简单的事。当前,立法专业人才匮乏是中山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中山做好立法工作的一大短板。就以笔者所在的律师行业为例,目前全市执业律师有766人 (其中高级律师仅4人,且当中2人已年过七十),占比不到全省的3%,而有立法经验(包括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修正等)的更是寥寥无几。全市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员虽有上千,但能列入立法高层次人才的却屈指可数。若从现在开始引进相关人才,恐怕也是“远水解不了近渴”。一方面是能不能“用得上”的问题。初来乍到,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熟悉中山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才能深入了解中山法治建设的全貌,从而有的放矢地投入到立法工作中。另一方面,是能不能“留得住”的问题,留不住就意味着之前的引进做了无用功。
上述各种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中山立法工作的质量与成效,而且这些影响在短期内难以克服。鉴于此,立足本土培养与储备立法人才是当务之急。具体而言,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优化立法人才培养模式。紧密结合现实需求开展我市法治队伍建设的战略规划,推动立法人才培养模式与法治队伍建设模式有机对接。推进立法人才培养模式的项目化,在我市高校中设立“立法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并以此为依托,以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需求为导向,强化重点、凸显特色。要突出实用型、复合型立法人才培养,突出高校与政法部门在联合培养人才过程中的常态化、规范化的机制建设。此外,不定期输送立法人才到全国一流法学院进行专项培训。
提升法学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目前我市的高等院校中开设法学专业的只有电子科大中山学院一家,相关的师资力量虽然较前有所增加,但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建议以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的“三有”高水平法学师资队伍为目标,尽快实现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要进一步优化法学师资队伍的结构,根据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的建设需求,从学科建设的龙头地位和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出发,培育高层次教师队伍和创新学术团队,推动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与立法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抓紧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政法部门中具有较高理论涵养与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我市高校任教,同时也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政法部门挂职,实现高校与政法部门人员的双向交流,提升法学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水平。
畅通立法人才跨部门交流的渠道。建立健全人大与“一府两院”人才的交流机制,畅通立法与公安、检察、审判、司法、法制、律师、仲裁员、专家、教师等多支队伍之间的人才交流通道,推动基层优秀法治人才及党政部门优秀人才到立法机关工作。推动立法机关人才到基层岗位锻炼,以帮助他们充分了解、举报社情民意,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水平。还可试行立法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交流制度,拓宽用人视野,选取法律素养好、有立法经验的干部执掌立法机构部门,带领立法队伍开创中山立法的新局面。
完善立法人才的发现与储备机制。市人大可在我市政法部门,如公检法司及行政职能部门以及高校(如电子科大中山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市委党校、中山市广播电视大学等)、协会学会(如社科联、法学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警官协会、律师协会等)中发掘有潜力的苗子进行专门培养。积极用好我市“两代表一委员”这个人才富矿,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建立立法人才后备库,对入库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此外,还可通过研讨会、征文等方式在社会中发现及挑选有潜质的人才。
培育一批专业的智库型组织。自2014年初中办国办联合发文 《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以来,智库组织在中国的发展方兴未艾,但目前中山的智库型组织并不多,其专业性与作用并不突出。应尽快出台政策,鼓励扶持我市高校、学会、行业协会等成立智库型组织,进一步发挥智库组织参与立法事务、立法工作储备人才的积极作用。市人大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智库进行第三方立法工作试点,以充分获得智库组织的智慧支持。同时,智库的人员也可在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得到充分锻炼与发挥,从而为其今后的角色转换打下坚实的基础。
(选自《中山日报》2015年4月6日,作者系中山市律师协会会长程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