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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盗版光碟503张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1-05-24
倒卖盗版光碟503张获刑半年
    黄某汉在紫马岭下街卖盗版光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光盘503张,后经鉴定,均属违法音像制品。法院最终判处黄某汉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5月19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首次采用“三审合一”模式审理了这宗知识产权案件。
    ■“没人跟我说卖光碟违法”
    2010年12月20日至12月24日期间,黄某汉在东区紫马岭下街益众药店门口摆摊出售以CD、DVD 光盘为载体的音乐、录像作品。12月24日,黄某汉在给一男子卖300张光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光盘503张,赃款人民币900元。
    5月19日,在审理过程中,黄某权常常听不懂法官的问题,回答问题时显得特别胆怯。他说,2009年,自己一个人来中山打工,因为晚上不用上班,就想干点活来补贴家用。他看见有人卖光碟赚钱也没人管,于是也萌生了这个念头。一日,他看见有人送货过来,就拿了600张,每天晚上卖2个小时,才卖了4天,就被抓了。“我卖了300张,才赚3毛一张。之前没有人跟我说卖盗版光碟是违法的,知道了我肯定不会卖。”黄某权妻儿老小都在广西老家,儿子已经3岁了,说起家人,他哽咽流泪,不能出声。
    ■零售盗版光碟在500 张以上就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黄某汉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售其音乐、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黄某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陆永伟解释说,以前,像黄某汉这一类贩卖盗版光碟数量比较小的情况都不入罪。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发行”包括零售,且应当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并规定,发行盗版光碟数量达到500张(份),就构成犯罪。黄某汉侵犯著作权案的判决,是我院打击零售盗版光碟犯罪行为的开端。
    此外,由于很多人都不知道“零售盗版光碟在500张以上就构成犯罪”,法院希望通过这一案件警示贩卖盗版光碟的零售商,切勿以身试法。
    当日的合议庭成员由刑二庭一名法官、民三庭两名法官组成。陆永伟说,日后将全部由民三庭的法官来审理。“要求既要懂民事法律,又要懂刑事法律,还要懂行政法律”。
 
 
 
    来源:中山日报 2011-05-24 A7  作者:本报记者吴娟 通讯员周祖龙冯靖琪鲁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