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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顶层制度设计
发布时间:2014-05-05 来源:中山日报

    自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后,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习近平同志都强调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性,特别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然而,当下我国领导干部队伍中法治思维薄弱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如何有效地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我们值得关注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不但需要具体制度的完善,而且更需要顶层制度的设计。就顶层制度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用法律改造社会
  关于法律与社会到底谁改造谁的问题上,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是用法律来改造社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用社会改造法律。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实际上代表着人们对社会和法律关系的不同看法。笔者认为,这种矛盾的出现不是命题本身出了问题,而是目前我国很多与法治对立的文化观念,借助了社会、国情、特色否定了法律对社会的改造。诚然,任何法律的移植都应当注重对本国国情的考虑,但是到底什么是国情,谁来认定国情是我们必须要讨论的问题?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就要摈弃这种用社会改造法律的思想,避免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不一致,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特权阶层,破坏法治的权威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法律和社会的关系中,要坚持用法律来改造社会,将全人类共同的智慧用于改造我国社会积弊,最终实现尊重公民权利,实现人的自由的和解放。


  ■用法律话语构造意识形态
  法治思维用简单的逻辑表达就是把法律作为修辞来讲法说理,就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用法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前提就是要尊重法律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让法律在思维决策中起到支配作用。从特征上来看,法治思维是一种独断性的思维,严格恪守法律决断论。然而,这并不是说在思维决策的过程中只考虑法律这唯一因素,而是强调任何对思维有影响性的因素都需要经过法律的过滤,纳入法律的框架下予以考虑,以排除思维决策的武断性和任意性,从而能够将权力真正装进制度的笼子。因为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愿望与能力,都可能因为对利益的过度追求而失去理性。
  这种法律的过滤强调所有的因素都应纳入法律的考量,即使在涉及政治、道德领域的时候也不例外。在过往的法治实践活动中,我们对法治的追求总是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序位,往往法治总是排在了政治之后。久而久之,法治就沦为了政治的附庸,在与政治的互动中,永远扮演着配角。这种现实的存在对我国法治建设极为不利。
  在法治思维的维度里,不是不讲政治,而是要求政治和法律的地位至少是平等的。政治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且从理论上讲,只有政治诉求是符合法治基本要求的,才是人民应当拥护的政治。这就说明政治和法律本身并不矛盾,其目标都是符合人民的意愿,因此二者之间的地位也就不应当存在孰高孰低的等级之分。
  达到这种状态,就需要在意识形态领域矫正这种扭曲的关系,用法律言辞来重新构造意识形态,形成一种普遍讲法说理的新秩序。在这种新秩序中,领导干部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对抗政治的强势,合理地融合政治与法治的诉求。


  ■用法治消解政法思维
  与法治思维相对的,除了人治思维以外,还有政法思维,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政法思维对法治思维的制约是根本性的。因为政法思维就是从政治的角度去观察法治问题的思维倾向,以维护权力为核心。
  在政法思维中,最容易出现两种弊端:一是法律被当成是一种工具,为政治经济服务。既然是工具,那么在使用的过程中就可以有选择性,甚至在某些时候被抛弃。在这种法律工具论的支配下,法律成为了某些阶层“草船借箭”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沦为打击报复的重要手段。二是在政法思维的主导下,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承载了太多的目标。法律本来的目标是要实现人类的公平正义,但是在政法思维的影响下,法律不仅仅要维护公平正义,同是还要承载政治方向正确、社会稳定,维系权力等功能。在这种目标的牵制下,分散了法治的应有功能,导致法治实践水平低。
  政法思维也不是没有看到这些弊端。如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号召人们要提高道德修养,将人的道德修养,政治品格纳入执法考量的因素,希望通过对道德修养、政治素养的宣传普及弥补法治功能的缺失。然而,这实际上对法治是一种更大的伤害。因为法律制定过程本身就是将影响人思维的各种因素都剥离出去,只从尊重人本性的基础上做出制度架构,而执法中把立法本身剥离的东西又重新添加到法律中去,不但造成立法工作的多余,而且导致前后逻辑不一致,影响法治的实现。
  因此,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应当消除政法思维的绝对性,避免政法思维对法治思维的干扰。


  ■用法律方法重塑法治权威
  当下法治信仰危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下,突破法治的诉求往往比按照法治规则的诉求获益更多,由此造成老百姓信访而不信法;另一方面是在广大领导干部中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这种现实又会在社会实践中给老百姓造成错觉,助推老百姓不信任法律的情绪。
  在法治思维的维度里,要扭转这种法治信仰危机,就需要提升法律方法的地位,重视用法治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尊重法律最终裁判的权威性。重新梳理法治的权威,不在于如何在老百姓中宣传法律的权威性,而关键在于在广大领导干部中形成依法办事、敬畏法律的风气。只有当领导干部具备了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后,才不会迫于“稳定”、“政治”等因素,超越法治的要求来满足过分要求。这样既堵住了某些主体突破制度获得利益的黑洞,也在社会公众中树立了法治的形象,消除了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更为重要的是,当领导干部都重视法律方法后,自然就会对法律形成敬畏之心。因为过往通过绕开法律而实现自身利益的路径已经行不通后,广大领导干部自然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各行其职。由此,不但可以使得领导干部和老百姓真正地法律适用平等,而且还可以有效地堵住腐败的窟窿。
  因此,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就应当提高法律方法的地位,尤其应当提高法律方法在广大领导干部心中的地位,强调以规则和程序限制权力的重要性,以法律方法的地位提升,起到警示作用,使得领导干部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
  (作者供职于市委党校)□陈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