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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呼唤小政府大社会
作者:程倩敏 发布时间:2014-08-11 来源:中山日报

    近日,多家新闻媒体都有关于社会各界伸出援手帮助患病家庭筹集医疗费的新闻。例如,东升4岁的地贫患儿凡淑婷和15个月大被查出患有急性淋巴白血病的黄梓健,社工义工社会各界纷纷向他们伸出了援手。他们都属于边缘救助对象,都因为大病陷入困境。尽管情况被媒体报道后,有爱心人士慷慨解囊,婷婷、梓健们也得到了社会热心人士物质上的帮助。但是,除此之外,其实他们更需要的是后续的心理疏导、情感支持、协助增能等各项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向政府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或许,政府在社会救助上需要“转型升级”,其中一个可行途径是引进社工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现状:社会救助亟待引入专业社工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刘喜堂坦言,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在理念上和实践中都存在重物质、轻服务的特点,如最低生活保障及其配套的住房、教育、医疗、临时救助等都是物质救助,在救助目标上则注重托底线、保生存。其实,对于困难群众而言,恢复和发展其能力更为重要。
  随着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越来越大,救助水平不断提高。我市建立了低保金自然增长机制、低保低收入对象危房改造长效机制、完善的助学和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等,救助水平处于全省前列。但是,单纯的物质救助越来越难以满足救助对象的需求,基于依申请的救助模式难以及时发现急难性事件,标准化的救助流程也无法及时回应困难群众的急难性救助需求。而且社会救助对象多元而复杂、救助任务繁重而艰巨。事权下放后,低保、五保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主要依靠镇级民政部门及村居委会实施。镇级民政部门救助力量的薄弱又导致救助对象的核查等大量工作得依靠村居委会开展,而村居委会除此之外还承担着其他行政职能和村居自治职能。可见,社会救助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鼓励社会力量承接相应的工作,亟须引入专业社工,使其为救助对象提供更多非物质的救助服务,如,链接资源,增进救助对象的福利水平;增进融入,使救助对象与社会保持密切关系,减少社会排斥;赋权增能,通过专业手法,增强救助对象的自信心和生活能力;心理疏导,将救助对象的心理导向正面,增进社会理解,促进社会和谐等。
  为了弥补社会救助制度的空白点,今年2 月国务院颁布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五十五条第一次明确了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应起到的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这条规定表明,社会救助的主体不再是政府一家,而是鼓励社会力量介入,救助的内容不再只重物质,服务也被纳入进来,并且社会工作的专业性服务受到了应有重视。社工介入社会救助,是社会救助从物质为主转向物质与服务并重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尊重救助对象,重视人的发展的体现。
  在《办法》赋予社工机构和社工参与社会救助法定权利的大背景下,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的社会工作应该紧紧抓住这个机遇,在社会救助领域进行更深、更广的探索,以自己的专业力量助推社会救助向高水平和规范化迈进。

  ■探讨:充分发挥社工在救助中的作用
  目前,我市24个镇区均设有社工综合服务中心(站),服务范围基本覆盖所有村(居),持证社工超过1800人,39家民办社工机构吸纳了250多名一线社工服务,今年年初我市还被民政部列为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为此,笔者认为社工完全可以在社会救助领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是参与发现工作,帮助核定救助对象信息。
  至6 月底,我市有4840户11425 人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每个镇区有200 户近500人。镇区民政部门不能仅依靠几名甚至一两名低保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详细调查。为此,他们主要借用村居委会来执行这些工作,这影响了低保核查工作常态化的进展,难以完全杜绝错保、骗保等现象的出现。为了解决这一难题,2009年,东莞市民政局率先向社工机构购买服务,由社工逐门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等的详细调查和统计分析,建立和更新档案,并定期开展入户走访跟进工作。欧美国家早在300多年前起就由“友善访问员”(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前身)来协助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甄别贫困家庭享受救助的资格,了解贫困对象的需要,为他们提供社会服务。社工在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下,从事该项工作会使救助申请者更容易感受到被尊重,更容易获得真实的信息。社工在核查对象信息的同时对受助家庭进行跟踪评估,有利于收集动态信息,及时掌握对象的生存生活信息,发现新的需求和预防危机出现,对社会救助“准入”的对象进行持续监督,避免“资源浪费”、“优亲厚友”情况出现,也利于发现边缘困难对象,弥补政府救助的短板。
  二是参与服务承接工作,帮助救助对象自强自立。
  发现甄别了救助对象后,政府特别是民政部门除了提供有效、及时的救助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社工提供更为专业的后续服务。如,社工通过专业工作方法和技巧,改变救助对象的心态和价值观,帮助宣泄心理压力,树立对自己和对生活的信心,改变其对周围环境和群体的负面看法;从家庭的成长和发展的角度进行专业介入,激发他们的潜力,增强他们的自我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帮助他们建立邻里、单位和社区的支持网络,为他们提供更多改善家庭生活的社会资源,改变周围人群对他们的歧视;通过就业辅导、职业训练等提升救助对象能力,影响就业政策向他们倾斜,为他们搭建就业创业网络,让他们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走出经济困境;等等。社工的专业价值令他们能够采取“真诚、接纳、尊重、保密”的态度,用心陪伴服务对象共同面对困难、保密服务对象隐私、尊重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自决权利。中山各级党委政府也渐渐意识到社工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逐步建立社工参与救助工作的机制,如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开展“党代表结对社工帮扶弱势群体”工作,镇区向部分社工机构购买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在内的社工服务项目,个别社区机构如心苑社工中心还建立了定期走访困难户等弱势群体的机制;等等。
  三是参与转介工作。
  很多救助个案单纯依靠民政部门或者社工的力量,不足以较好地满足对象的需要,社工可以挖掘、调动社区内义工、组织、热心人士捐助等非正式资源与正式资源进行互补,形成资源整合,减轻政府负担,提高受助对象的福利水平,使其得到必要的帮助。如,今年7月22日,东升镇和美社工站得知该镇太平村的梁晓彤因为 15个月大的儿子黄梓健患有急性淋巴白血病,情况已达高危目前急需化疗以延续生命的情况后,指引梁妈妈向市慈善总会和东升镇慈善会、东升镇民政部门等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并将对象资料转介给专门从事公益爱心救助的机构华南众筹会寻求帮助,至7月 27 日已成功为梁妈妈筹集到40多万的善款。
  四是参与政策制定工作。
  社工通过对贫困群体的需要和困境的深入了解和对社会救助政策的深入分析,找出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不足,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而由于从价值理念看,社工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者和实践者,是贫困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者,又处于第三方的位置,所以更能使相关政策法规体现贫困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展望:从介入到嵌入,政府给力社工接力
  当前,在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相融合的程度还不高的情况下,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救助工作,政府和社工们都还有大量细致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政府方面看,需要在顶层设计上为社工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搭建良好的平台。
  例如,在政策上提供依据,制定社工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介入途径、政府购买服务等内容;在资金上给予保障,建立相关的资金保障制度,对社工开展社会救助服务需要的成本提供保障;发动社会力量支持社工开展社会救助服务,如可规定6·30 扶贫日镇区捐款除可返还用于镇区双低家庭救助、临时困难救助等基本救助项目外,还可以由镇区用于向社工机构购买针对社会救助的社工服务;在人才队伍建设上给予保障,加大力度培养社工人才队伍,建立完善社工义工联动机制,加强对社工人才的专业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考虑在每个村居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大厅设置社工岗位;为社工入户调查对象提供物质保障;甚至将社工参与救助工作纳入镇区部门实绩考核的范围;等等。当然,政府向社工机构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并不等于将社会救助职能移交给社工机构,更不是意味着政府会降低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投入,而是在履行好现有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的质量和水平,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全面迈向国际上倡导的“生态为本”模式。
  从社工方面看,需要进一步意识到社会救助领域是社会工作诞生的领域,也应该成为社会工作最主要的服务领域。
  虽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每个社工机构都有自己服务的重点对象,但是社工们应该对服务困难群众的工作放在机构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实务能力,学会如何对救助对象的物质、能力、发展困难做出综合评估,如何使救助对象的需求获得救助部门的支持,如何提供适切服务等等,要跳出形式性活动的框子,在充分理解掌握救助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手法协助政府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此外,社工参与社会救助是一项要求可持续的服务行动,而且是一项要求直接面对服务对象的持续服务行动。这两点是当前社工参与社会救助的难点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并加以切实解决。社工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是艰辛的,有志于社会救助领域的社工们做好准备,迎接挑战吧!
  (作者就职于中山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