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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检察机关应强化司法理念
发布时间:2014-11-24 来源:中山日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政策规划和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责就是通过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来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与使命,为此,检察机关必须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不断强化科学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理念。

  ■公正司法理念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殷切期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把好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关口。

  ■公开司法理念
  按照依法治国的新的要求,检察机关要适应新时期党和人民的司法要求与期待,就必须强化公开司法的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赢得司法公信力。

  ■为民司法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司法公正,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因此,检察机关只有直面社会热点和民生诉求,将为民司法的理念一以贯之,将为民司法的工作落到实处,才能真正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要以“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和目标,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评判之下,把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作为衡量检察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创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评价机制,使人民群众评价检察机关作风成为检察机关常态化工作,成为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的最强劲动力。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当前而言,强化独立司法,检察机关应着重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自觉接受党委领导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一方面,要明确党的领导是宏观层面上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领导、方针路线领导和组织人事领导等方面。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要把严格执行法律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统一起来,把开展检察工作同服务大局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地位,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为此,要注意防止以下错误倾向:一是把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检察院(检察官)独立”,忽视党的领导。二是把党的领导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混为一谈,将“坚持党的领导”理解为是对检察机关具体业务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就是一切依靠党委解决,甚至实践中个别人盗用党委名义插手个别案件的处理。对该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给予坚决的抵制,并通过组织途径对该行为进行处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处理好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舆情的关系。当前,舆情与司法已是如影相随,二者各自所体现出来的言论自由价值与公平正义价值原本互不冲突,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遵循独立的司法往往绕不过以强大民意为后盾的舆论监督,在汹汹民意面前,检察机关只有秉承公开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在释法、释疑的过程中将司法决策的理由公之于众,及时向社会传递现代法治文化,培育公民理性的法治思维,才能筑牢法治大厦,从而达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目的。

  ■人权司法保障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特别提出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这既是吸取“文革”践踏人权及“重打击、轻保护”的旧司法理念的教训,也是应时代发展之所需。当前保障人权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文件对人权保障均做了大量的规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明确了“保障人权”。

  ■法律监督理念
  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保障国家法律得以统一、正确施行,必须有一套完备的监督机制。为此,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在我国,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就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正是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并通过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司法弹劾,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检察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责与价值追求。  (作者供职于中山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