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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要争当依法治国排头兵
作者:蓝松涛 发布时间:2014-12-08 来源:中山日报

    “村股份合作社不(帮村民)赚钱,每年分红鸡碎一样(少),大家要求退股,你是镇干部,现在告诉我们,行不行?”
  “这座山头改革开放前一直是我们两个(生产)队共同耕种的,凭什么现在变成他们B(生产)队的了,你是镇干部,要给我们主持公道,现在就把他们的地契(山林权证)废掉,得不得?”……
  在镇、村基层一线工作,党员干部碰到这样的群众发问,目前是屡见不鲜的。面对群众“行不行”的质问,面对群众“得不得”的疑问,我们的镇、村党员干部,除了要拥有 “不厌其烦、不厌其烦”的群众工作耐心之外,如今更加重要的是,必须要拥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镇、村党员干部既要争当、也理应成为依法治国的排头兵。
  按照百度百科的词条解释,“排头兵”是指动作要领最规范的战士,可以作为其他人的示范,通常站在队伍的最前面。喻指带头的人或最优秀者。现实生活中,对于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群众接触最多的、感受最深的,往往是体现在基层第一线工作的镇、村党员干部身上。因为在许许多多群众的眼里,最常见到的镇、村党员干部,等同于党和政府的“代言人”,他们的一言一行,代表的就是党和政府的具体形象。相信正是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时,高瞻远瞩地明确要“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强调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遵循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回过来再看看开头村民的两个发问,只要依法依规逐一梳理,答案自然一目了然:首先,村民可否退股,既不是镇干部、镇领导,也不是村支书、村主任说了算,而是至少要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这两个制度来评判,具体方法是要依照条文、遵循程序进行民主商议表决而定。同样道理,A 生产队村民要求镇干部必须宣布废掉B 生产队合法申请的山林权证,亦是于法无依无据的;上级部门是依据国土部《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核发B 队的山林权证的,A 队若对B 队拥有的山林权证有争议,要争取自身权益,法定有效途径只有两条: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出行政诉讼。在化解这一纠纷过程中,镇、村干部依法应该做的、能够做的、必须做的,就是耐心细致地教育引导并协助A 队,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镇、村党员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排头兵,关键要融会贯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率先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面对转型时期的挑战与矛盾,要在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冲锋在前,勇于打开局面,敢于扫清障碍,争当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的“先行者、示范者”。
  镇、村党员干部要争当依法治国的排头兵,必须要带头学法、懂法,进一步提升自觉遵守的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思路决定出路,首先是解决“我要学”,这方面最迫切需要的,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必要条件之一,让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党员干部创优能争先、有为能有位;其次是解决“要我学”,要把镇、村党员干部学法列为“六五”乃至“七五”、“八五”普法规划的重中之重,作为每年干部定期培训教育的必学课程,纳入单位业务学习考核的必备技能项目,促使基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自觉争当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的 “先行者、示范者”。
  镇、村党员干部要争当依法治国的排头兵,必须要带头守法、用法,进一步提升依法办事的行为规范。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我们农村有句俗话说得好: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中央的要求、群众的需要,眼前的转型发展、今后的长治久安,一切都在呼唤,一切都在要求,镇、村党员干部要成为依法治国的排头兵,要带头守法、用法,自觉规范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依法办事的行为,既要依法推进社会善治,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更要为群众守法树立行为典范,不断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镇、村党员干部要争当依法治国的排头兵,必须要带头用好、善用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依法办事的工作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这就表明,一方面基层党组织要充分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建设好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需要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努力把各级各部门现有的送法下乡、送法进村等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每年定期集中一批法律人才下沉基层,倾斜一批法治资源下移基层,加紧帮助镇、村基层建立健全法治工作机制,尤其是针对转型时期突出的矛盾纠纷,重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及时指导镇、村党员干部学习钻研依法履职必学必知必晓的法律法规知识;镇、村党员干部要在具体实践中锻炼提升依法办事的理念和能力,带头用好、善用法律法规,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向群众解疑释惑、帮群众化解纠纷,耐心引导并全力协助群众依法维护权益,努力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的目标要求,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
  (作者系板芙镇党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