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交了3888元订金,合约上说好一个月提车,可一直到现在都没车的踪影,提车时间遥遥无期。”昨日,市民周先生致电本报88881111报料热线反映,自己上个月在火炬开发区某车行交了3888元的订车款,可到了约定提车的日子,车行却表示“再等两三个月也不一定有车”。虽然车行事后答应全额退还订金,但气愤不已的周先生仍质疑车行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要求得到赔偿。
“合约上为什么都是‘约束’消费者的?现在车行没有按照合约按时交车,是不是也属于违约呢?我违约就要扣除订金,赔偿损失。他们违约把本来属于我的钱给还我就行了吗?”据周先生介绍,在签订合约之初,对方向他保证一个月的时间就可以拿到车,为此他原来的车还在此期间惨遭大雨浸湿。“要不是等这台车,我原来的车早就出手了。也不会落到现在这田地,害得我最少损失上万元。”周先生愤怒地说。
对此,该车行相关销售人员表示订不到车的原因是由于厂家断货。“他非要这款的这个颜色,我们也答应他全额退还订金,或调换这款车的其他配置,但他都不愿意。”该销售人员说,“我们也想早些订到车,只有卖出去我们才能赚到钱啊。可全国500多家店,想随便拿车也很难。”
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龙镜锋对此表示,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市消协工作人员特别提醒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仅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还不够,消费者还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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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四点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