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中山市已七次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这份荣誉,离不开每一位市民的文明践行,更离不开制度的引领,《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也为市民文明行为划定清晰准则。
随着《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深入实施,我市市民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文明素养持续提升,中山“博爱之城”的文明底色愈发鲜明。今天,我们来看看条例中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场所文明礼仪规范,一起学条例、守文明、齐践行!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遵守公共秩序,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遇到突发情况,听从现场应急人员指挥;

(三)爱护各类公共设施,爱护城市绿化;

(四)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五)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时,遵守活动秩序,服从现场管理,尊重演职人员,遵守观看礼节;

(六)乘坐电梯先出后入,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七)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禁止携带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人口密集区域,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八)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备注:以上图片由AI生成。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守护城市美好的“指南针”,也是每一位市民践行文明的“行动指南”。学条例,倡文明,让我们从点滴小事做起,从规范言行做起,共建守护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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