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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 倡文明|公共卫生靠大家,整洁环境惠万家
发布时间:2026-05-15

作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中山市已七次蝉联“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这份荣誉,离不开每一位市民的文明践行,更离不开制度的引领。《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也为市民文明行为划定清晰准则。


随着《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深入实施,我市市民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文明素养持续提升,中山“博爱之城”的文明底色愈发鲜明。而公共环境卫生是城市文明最直观的名片,与我们每一天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相关条例细则,共守文明公约!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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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食用法律法规保护、禁止食用、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倡集体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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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少垃圾生成,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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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禁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不吸烟、不劝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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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将痰液、鼻涕用纸巾包好投入垃圾桶,疫情期间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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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公共卫生间如厕,保护公共厕所设施设备,携婴幼儿外出时为婴幼儿做好便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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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饲养宠物的种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依法为所养宠物注射疫苗,确保饲养的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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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备注:以上图片由AI生成


文明无小事,践行在日常。学条例,倡文明,让我们从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点滴做起,自觉摒弃不文明行为,人人参与、人人践行,携手共建更整洁、更宜居、更文明的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