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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需要法制
作者:尘灰 发布时间:2007-03-13
      法制可以成为慈善事业进一步扩大的源头,也是政府管理慈善事业的手段。立法后,政府既摆脱了操作民间事务的尴尬局面,又可以让慈善事业在法制的框架中自由成长。
       在日前召开的中山慈善万人行理论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慈善的主体是“民”,它需要政府以“法”来框定。笔者十分赞同此观点,这种提法,意味着要让温情脉脉的慈善事业建立坚硬的骨架。
  中山慈善万人行当初发起时得到民间的广泛响应,同时,中山市政府对此也十分支持,在组织、策划上积极行动,让万人行得以坚持20年。没有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慈善万人行绝不可能取得今天的局面。但专家提醒,慈善的主体仍然应该是“民”,而不是“官”。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但政府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政府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途径去照顾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处境的弱势成员,这是公共财政政策的目标,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但“不能想像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去搞慈善,那是慷他人之慨”。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会破坏慈善的水脉,会伤害慈善的情感。
  正如研讨会某专家所说的,政府在“管”与“不管”的两难当中,应该选择法制。中山慈善万人行如果要继续发展壮大,就必须要有法制的手段,将这个慈善事业的主体定位,行为规范。举个例子:作为中山市民的笔者每年为万人行捐款,同许多市民一样,我们都关注这笔钱到底用在什么地方,什么样的人受到了帮助。“我的爱心是否真的送到了需要帮助的人手中,发挥了作用?”这是吸引群众继续支持慈善事业的源泉。但不是每一个捐款人都会有时间、精力去关心善款的流向。如果政府为慈善立了法,通过法制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义工的志愿渠道,以及款项的流动方向、资助的主要主体等,那么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必然大大增加。在这个有力的保证下,群众才能对自己捐款所发挥的作用充满信心,愿意付出更多。
  法制可以成为慈善事业进一步扩大的源头,也是政府管理慈善事业的手段。立法后,政府既摆脱了操作民间事务的尴尬局面,又可以让慈善事业在法制的框架中自由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