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5年6月9日 星期一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明评论 >> 正文
创造“适宜创新”的大环境
作者:王春旭 发布时间:2008-06-15 来源:中山日报

 

创造“适宜创新”的大环境

 

 

     人既是创造适宜创新环境的关键因素,也是创新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创造适宜创新环境时,人这关键因素是最重要的关注对象。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来中山调研。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他对中山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原来建设“两个适宜”战略的基础上增加了“适宜创新”。就“适宜创新”的认识,我个人觉得有几个基本点需要达成共识:
    其一,汪洋书记要求中山要“适宜创新”,这既是对中山的信任,同时带有针对性,具现实和长远的意义。中山市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早有创新的精神,对此应充满自信。与此同时,直面现实,针对现实和未来的发展,我们需要更大的创新,须有新的突破。
    其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人员是创造适宜创新环境的主体。“适宜创新”指的是要有一种适宜创新的环境。那么,谁来创造适宜创新的环境呢?很显然,就整个中山来说,创造适宜创新环境的主体并不是指普通大众或社会组织和企业,而是指中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人员。中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这一政治、历史使命和责任。我们必须明确这一责任主体定位。定位认清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就必须积极主动地、系统地思考如何创造适宜创新的环境并行动起来。
    其三,适宜创新环境的三个基本特征包括:一是有活跃思维的人文气氛与创新思想得到充分表达的途径;二是有创新的动力与平台;三是创新者能受到充分尊重和激励,其创新成果能得到充分肯定和彰显。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在构思创造适宜创新环境时,应系统考虑这三个方面。“适宜创新”是创造适宜新环境的结果状态,要达到这种状态,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我们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更高的战略思维和系统思维。
    其四,创新要把握科学性、规律性和效益性。并不是与旧有的东西不一样就是创新。创新应该是符合发展规律并且满足现实需要的超越性行为。也就是说,创新须具有内涵科学性、规律性和效益性。无科学性、规律性和效益性的盲目超越并不是创新,反而是一种破坏。从大的方面说,现实的创新是要创造出既适应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又适应中山发展实际的正确道路和体制。从小的方面说,现实的创新是要经济组织持续保持经济活力,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与需要。
    其五,创造适宜创新环境的主体与创新的主体不完全是同一主体。创造适宜创新环境的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而创新的主体既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人员,也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和广大民众。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人员既是创造适宜创新环境的主体,也是创新的主体。如何充分发挥创新主体的创造力是创造适宜创新环境的基本目的。几类主体的关键因素都在于人。人既是创造适宜创新环境的关键因素,也是创新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创造适宜创新环境时,人这关键因素是最重要的关注对象。各级党委和政府不但要首先关注自身组成人员的创新素质、能力及其结构组合的科学性,整体创新效能的发挥,而且要重点关注社会中的创新人才,要有意识地挖掘、培育和引进这类人才,并提供使其创新能力得到发挥的社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