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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豪花园小区屡遭偷窃令业主寒心
发布时间:2007-12-27

 

御豪花园小区屡遭偷窃令业主寒心

管理人员称,不收停车费,没有看管的责任

  24日,市民宋先生向本报反映,他所住的小区御豪花园接二连三发生盗窃事件,物业管理公司不仅不积极回应,还恶意推卸责任,引起小区其他业主不满。记者接报前往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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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我们对物管丧失信心”
    24日中午12点30分,御豪花园二期的各幢楼房和公告栏张贴了多份题为《摩托车光天化日之下被盗!》的大字报。业主宋先生是这份大字报的作者。据宋先生反映,12月19日中午,他的摩托车在自家楼下被盗,当时摩托距离保安亭不到50米的距离。“事发后,小区物管人员不仅不追查责任人,反而指责我为什么不把车锁入车房。”宋先生表示,在摩托车被盗之前,小区发生过多宗盗窃事件,物业管理公司的态度恶劣,令众多业主对“管家”的服务失去信心。
    另一位业主黄先生向记者反映,9月底他家发生入室盗窃案,盗贼在深夜潜入卧室,盗走几百元现金、一部手机和小车钥匙。“当时家人向物管反映被盗情况,保安立即训斥我们不锁好门窗。业主被盗,作为管理方连几句简单的安慰、道歉都没有,急于撇清关系,这种做法令人心寒。”黄先生认为,发生盗窃事件,业主和物管都有责任。主动配合业主处理问题,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是物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物管:
不收停车费 没有看管责任
    24日下午3点左右,记者来到豪逸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郑欣正在起草回应宋先生的文件。“我相信,没有哪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保证永不发生盗窃事件。小区按最低的标准征收物业管理费,每月总收入不过几千元,一个保安的工资每月要1000多元,公司目前要靠三、四期的收入补贴,才能维持经营。”郑欣向记者表示。
    保安队长吴波向记者出示了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第四条,保安工作包括协助公安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系统管理等。“我们没有向业主征收停车费,所以对摩托车没有看管的责任。”吴波说,事发后物管公司曾积极回应业主提出的要求,但业主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承担。保安多次提醒业主将车辆放入车房,业主却擅自停靠在楼下,应负看管失当的责任。


律师说法:
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
不能画等号
    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云龙。杨云龙表示,物管公司的收费标准不应该与服务质量画等号。收费标准的高低与物管公司的资质有关,低收费并不意味着服务质量可以下降。许多小区的《协议》内容相应对物业管理公司有利,按法律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如果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项目不满意,认为该公司达不到相应的服务要求,可通过业委会或发起业主大会进行投票,与现任物管公司解除合同,实现置换“管家”。
   


业主宋先生张贴的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