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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看全民修身
作者:邓颂安 发布时间:2013-06-26 来源:中山日报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十分重视“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可见,法治与道德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的。法治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治禁止的,通常就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法治鼓励的,通常就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坚持“良法善治”,执法强调“秉公为民”,司法主张“公平正义”,守法要求“平等”、“诚实”和“信用”……法治的所有这些特征和要求,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成为法律化的社会主义道德。
  作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实践具体表现的全民修身行动,同样离不开法治做后盾。如何发挥法治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全民修身行动向前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一要培育法治思维。政府有关部门要出台法规为好人撑腰,并加大宣传力度,弘扬社会美德。在目前的中国,对他人的救助是一种稀缺的行为,这就需要公权力机关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多种方式对救助行为予以激励,包括如对救助人进行奖励、正名、宣传、解决实际问题等一系列举措,在全社会形成做好事光荣并且“好事多多”的氛围。同时,必须对诬陷者作出较为严厉的反应。例如,我们对诬陷者的处罚除了一些行政处罚,让其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必要,建议市人大向上级人大提出立法建议。二要运用法治方式。要建立统一的诚信标准,并引导市民自觉运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一方面,传统的诚信道德伦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当前法律诚信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还有待完善,存在滞后的问题。因此,我们不仅要提倡中国传统道德诚信的回归,更要大力加强法律诚信的构建,以及在法律诚信基础上的道德诚信的重建。同时,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诚信的原则,做到所有行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诚信的标准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才能在全市形成自己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浓厚氛围。三要做到惩罚适度。必须建立有效适度的惩罚机制,针对违反修身行动的行为,应给予惩罚。但惩罚的意义在于让违反者在其行为中充分考虑到不诚信带来的惩罚后果,提高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使其无利可图,逐步达到人人趋向守信的目标。因此,这种惩罚应有效并与其过错相对应。就好像在足球比赛中球员运用战术犯规一样。球赛中,不同程度的犯规,受到的惩罚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