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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红:服务型政府须以公民为本
发布时间:2009-07-22
    ■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这是一种全新的政府行政类型,也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向。

    日前召开的市府办会议明确提出,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务必强化主动服务、勇于负责、提速增效、勤俭节约、严守纪律五种作风,全力塑造服务型政府,促进今年中心工作“保增长”提速。
    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是保证政府职能转变,建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但抓手是否有劲,还得看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公民本位观念,是否能够秉持充分的服务理念与精神气质,在高度的道德自律前提下,更为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和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我们知道,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这是一种全新的政府行政类型,也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向。政府与公民打交道的直接代表是公务员,因此要想建构服务型政府,首先就要培养公务员的公民本位观念。这不仅是后工业社会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根本所在,而且是政府职能定位的根本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所碰到的端“官架子”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则是某些公务员公民本位观念缺位的表征。
    公务员的公民本位观念缺位,既源于其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不够,也与其对转型社会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认知不足有关。我国历史形成的农业社会以及计划经济时代,社会治理模式都建立在等级制、未分化的权力基础之上,突出表现为“权治”的特征(这是“官本位”的根源)。而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时代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在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分化的趋势,在权力分化、泛“契约精神”的民主与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突出了“法治”的特征。政治与行政的分化,使得政府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达与代表机构,成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社会管理成为公共行政的目的。进入后工业社会,整个社会在公共管理方面形成了多中心的局面,政府将作为众多公共管理组织中的一个组织,同其他组织在同一法律制度框架下展开竞争。建立在普遍信任基础上的“合作关系”,成为公共管理主体间最为普遍的关系纽带。在公共管理中,控制关系日渐式微,服务关系日益生成。如果一个公务员认识不到这一点,就难以自觉培养公民本位观念;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缺乏公民本位观念,这个行政机关自然缺乏竞争力;如果政府职能单位里有那么一两个缺乏公民本位观念的部门,必然会重蹈经济学中“木桶理论”之短板覆辙。
    笔者认为,公务员的公民本位观念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坚守公平的原则,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做到无特权、无歧视和无偏私;二是培养服务第一的理念,政府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什么服务、何时提供服务,应具体体现公民的意愿,而非行政机关随性的行为;三是培养依法行政的责任观念,通过建立健全有利于建构服务型政府的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监督公务员按照承诺的标准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