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审判”如何转化为舆论监督 |
广大网民在了解和评论民众关注度较高的事件时容易被新闻媒体某些带有明显的情感倾向和价值取向的报道所影响,从而无法做到客观理性的看待。只有将"舆论审判"转化为" 舆论监督",才能够真正做到由个案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大幅度普及,出现了一种新的媒体传播方式,即网络媒体传播。网络实现了传播媒体与民众间的有效互动,因而,民众参与的积极性也随之不断高涨。新闻媒体对舆论导向的影响力日渐凸显,并有不断增强之势。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也随着网络媒体监督的兴起而得到了空前的强化。这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喉舌,舆论监督的作用来说既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舆论审判”就是随着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焦点问题。何谓“舆论审判”?“舆论审判”就是指,社会的媒体和民众的舆论通过对法院审理或判决的诉讼案件作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价,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力图以此影响法院和法官对案件审理和判决,致使法院和法官无法或者不能够独立地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地依据法律与客观事实,公平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从 “许霆案”到 “深圳梁丽案”;从“湖北邓玉娇案”到“杭州飙车案”;从“孙志刚案”到“湖南罗彩霞案”,媒体的“舆论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从中折射出的不仅仅是司法审判的独立与民众对公平公正的诉求两者间的矛盾,还深刻凸显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独立的矛盾。其中,合法合理的定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进行有效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我国的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广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要求旁听案件审理,进行采访报导法院工作的,或是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为其提供便利。法院充分的表达对舆论监督的诚挚欢迎是大力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举措。也是恰当的处理好与新闻媒体间关系的重要基础。此举对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作用巨大。同时,该规定也明确指出,“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自身定位提供了有法可依的依据和参考,也为规范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在“孙志刚案”“许霆案”等发生在广东的事件中,出现了网络媒体与民众舆论定调与法院或政府的认定相悖离的情况。在某些民众关注度较高的事件上,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发布案件进展情况及调查结果等方面的进度与透明度不能充分满足公众的诉求和期待。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以及进行的宣传尚存在着某些欠缺,从而无法很好的让民众知悉、理解并大力拥护政府和法院的做法。由此出现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被网民为代表的大部分民众过度强化,甚至是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当做向相关部门施压的无形筹码,以致相对弱化了政府部门的宣传功能。广大网民在了解和评论民众关注度较高的事件时容易被新闻媒体某些带有明显的情感倾向和价值取向的报道所影响,从而无法做到客观理性的看待。只有将“舆论审判”转化为“舆论监督”,才能够真正做到由个案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在这一转化的进程中,政府应充分发挥媒体的桥梁作用,及时地将政府真实的态度、真实做法通过媒体公正、真实地传播出去,从而让民众及时地了解事件真相并以理性的态度面对。而新闻媒体也应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站在公正的立场,对事件进行客观真实的进行报道和宣传,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氛围作出积极的努力。从而,有效地避免网络民主发展的无序化、极端化,引导网民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期对政府工作提出科学有效,公允合理地监督,为构建和谐广东,法治广东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