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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 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
作者:通讯员 于芝春 黄海航 发布时间:2013-06-18 来源:中山日报

    近三年,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严重偏离正常值。为进一步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攀升,市纪检(监察)、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部门决定联合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打击“两非”专项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机制,形成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实现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下降,至“十二五”期末趋于正常值的工作目标。
  根据有关方案,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措施开展专项行动。
  ■强化督促指导,统一部署专项行动。
  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了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督导组。督导组从纪检(监察)、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抽调骨干组成,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评估总结;做好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中的建章立制及执行情况等五项工作。各镇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
  ■强化协调联动,进一步落实部门齐抓共管机制。
  (一)市纪委(监察局)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落实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两非”案件的监督,严肃追究涉案单位及个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市人口计生局加强育龄妇女生育全过程管理。把育龄妇女生育全过程管理纳入各村(社区)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和例会的重要内容;积极与医疗机构建立政策外怀孕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确认机制;联合卫生、公安、民政、教育、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尽快建立人口信息、婚姻变动、育龄妇女孕情等的实时共享网络。
  (三)市卫生局严格落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审批制度。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落实B超使用管理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原则上须有2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落实对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的,怀孕14周以上,其本人符合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育龄妇女,查验其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制度。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落实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禁止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禁止没有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建立完善定期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销售企业专人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购进、验收、销售记录的制度。
  (五)市公安局进一步加大对涉嫌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侦查力度,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形成打击“两非”行为的高压态势。
  ■强化措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一)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及时报道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曝光典型案件,通报涉“两非”机构和人员处理情况,在全社会形成打击“两非”的强大宣传声势和浓厚舆论氛围。
  (二)全面排查“两非”线索。围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两非”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群众举报的单位、个体诊所和无证经营的医疗场所,突击查处一批“两非”案件。
  (三)设立有奖举报制度。(详见下文)
  (四)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涉“两非”案件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公立医疗保健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属市三级医院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科室负责人撤职;对其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行政降职,科室负责人撤职;对从事“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及开除公职。对涉“两非”案件的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依法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从事“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涉“两非”案件的单位及个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两非”的“保护伞”,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强化实绩考核,实现打击“两非”常态化。
  加大对各镇区、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考核力度,既考核指标的完成,也注重工作过程,加强日常考核评估。每年对出生性别比偏高且排名最后的五个镇(区),实行重点管理。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居高不下、打击“两非”工作不力的镇(区),予以通报批评乃至“一票否决”,对其人口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管理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两非”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