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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发布时间:2014-01-06 来源:中山日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入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充分体现了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法治思维和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涵,也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检察机关作为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的国家司法机关,对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加责无旁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满意与否,关键在于检察机关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检察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理性执法,体现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承担着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执法职能,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活动、所作出的每一个决定,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要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理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确保办案质量,体现公平正义。既要依法有力打击犯罪,又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把握法定标准,做到不纵不枉,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退回补充侦查,做好引导取证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批捕、起诉条件的案件,坚持依法不批捕、不起诉;对受诬告陷害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查清事实后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还人清白。
  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只要有证据证明是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均应予以排除;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除能通过合法程序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的以外,也应予以排除。
  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公诉部门提起公诉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
  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对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可以介入现场勘查、参与案件讨论、提出取证意见和适用法律的意见等方式同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确保侦查取证质量。
  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改变简单通过办案指标和各种统计数据排队形成绩效排位的做法,根据各执法环节的特点,确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把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等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评价业务工作,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
  ■依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裁决是否公平、正义能否伸张,是人民群众对公正正义最直观的感知和认识。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综合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方式及时纠正诉讼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监督的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重视人民群众举报、当事人申诉、控告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反映,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审计、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强化与律师、律师行业组织的联系。同时,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全方位收集诉讼活动监督案件线索。
  强化立案监督,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违反管辖规定立案等违法行为。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健全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纠正违法的程序,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发现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有错误的,及时作出处理;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的,追加逮捕或起诉;对于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捕。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和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或者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的,及时提出或提请抗诉。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发现有关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呈报、决定、裁定存在不当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完善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发现受理的申诉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诉但发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立案审查。对行政诉讼中生效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采用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
  ■公开检务,彰显公平正义
  公开是公正的基础,而公正是公信的前提。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正确处理好与人大、律师、当事人、社会舆论等关系,既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笼子,确保检察权阳光运行,又要坚持法治立场,正确对待社会舆论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在公开透明的检察执法中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光辉。
  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通过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定期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及时落实和反馈人大代表意见等形式,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搭建检律良好互动平台,构建工作中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信任、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杜绝不当交往,共同担当起推动法治进步的重任。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辩护权,认真听取和充分考虑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保护当事人通过法律救济权利。切实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积极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建立对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的答疑说理制度和对重信、重访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及时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既充分尊重舆论监督,又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妥善处理案件,认真、冷静应对涉检舆论事件,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作者系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郑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