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是一种美德?
发布时间:2006-06-27
5月28日,深圳华为公司一名年仅25岁的工程师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去世,其同事称其是“加班累死”;5月30日深夜,广州市海珠区一家服装厂35岁的女工甘红英猝死在出租屋,此前4天,她的工作时间达54小时25分钟。有媒体称,这两位人士的死亡,属于典型的“过劳死”。
对此,有朋友表示愤慨,认为长期超时加班正在成为见怪不怪的常态。“严苛”的企业制度高悬,“先进”的工作榜样在前,其余人等为了保住珍贵的职位不得不忍耐超时加班之苦。但也有人认为,很多人拼命工作,包括连续加班,是自愿的选择,是为了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同时,这也是我们文化中固有的一种美德,中国古代就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说法。
[B]■网上调查[/B]
本次调查在“中山网”进行,共有18位网友参与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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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你在单位经常加班吗?[/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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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每天加班时间一般为多长?[/B]
[align=center][URL=../photo/showcontent.asp?id=123476][IMG]../data/photo/Others/tn_20066279285219887.jpg[/IMG][/URL][/align]
[B]●加班是自愿还是被迫的呢?[/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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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你认为“过劳死”是美德吗?[/B]
[B]■本期嘉宾 [/B]
刘充兴 高三毕业生、自由撰稿人
郭珺 民企办公室职员
张强 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帆 专栏作家、IT业人士
唐义德 职业介绍所经理
[B]讨论焦点1 “过劳死”是谁促成的?[/B]
[B]企业和员工都有责任[/B]
刘充兴:关于是谁促成“过劳死”这一问题,从表面上看,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要负责任。从企业角度看,企业为追求利益是无可厚非的,而员工必定是企业追求更多利益的工具。因此,在总成本不提高的基础上,企业只有把员工的工作量放大到最大值才能得到更大的利益。从员工个人的角度看,为了保障的自己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利益以及健康来换取生活的稳定。
[B]应学会如何自我保护[/B]
郭珺: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用最少的员工完成最多的任务,这种想法无可厚非。但作为员工应清楚认识到身体是自己的本钱,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生活。除了生活特别困难的低层劳动者,大部分人还是可以选择自己的工作方式,过于注重眼前的利益,为了高薪厚职而过度透支自己的健康,到头来得不偿失。
[B]传统文化的影响[/B]
唐义德:从中国古代起,社会的价值观均以拼命工作为荣,以休息、取乐为耻。这种观念时至今日仍根深蒂固,直接影响了企业经营文化和员工的思想。企业认为“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好员工,所以制定了各种激励政策,在制度影响下的员工不得放弃自己的休息时间去工作,直至生命终止。
[B]“自愿”和“非自愿”[/B]
张强:“过劳死”有两种类型。一是“自愿过劳”,这是个人的价值观问题,刚开始超时加班人们可能认为是一种美德,但长此以往将演变为不幸,是家人、单位甚至社会的损失。另一种“非自愿过劳”,这就是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B]个人企业各打50大板[/B]
杨帆:那位年轻的工程师也算是本人的同行,IT业的工作压力大和竞争环境激烈是人所共知的,我们行家中常说那么一句戏话:“假若你一个星期不看书学习,下星期你已经OUTDAY(落后于时代)。”年轻有为的胡新宇工程师去了,身后落下了“加班是否为万恶之源”、“鞠躬尽瘁精神是否应提倡”的争论。胡工倘若有为自己买保险的话,他的身故可算是一场“事故”,倘若事故还得用“主责任人”和“次责任人”划分的话,我想那责任承担应划分为50%和50%,主责任人个人和次责任人企业各该拖出去重打50大板!
[B]讨论焦点2 “鞠躬尽瘁”是否值得提倡?[/B]
[B]新时代有新精神[/B]
刘充兴:现在社会的价值观与以往的标准不同,所以“鞠躬尽瘁”在现阶段的含义也就发生了变化。从前大家不怕牺牲、不怕困难,现在额外的工作要有额外的报酬,员工只要对企业尽了应尽的义务,就属于一种“鞠躬尽瘁”的表现。精神需要提倡,但具体内容以及表现形式要符合时代的要求。
[B]取其精华,去其糟粕[/B]
郭珺:中华民族流传下来的美德,都有其特定的历史环境,我们在继承前要考虑与当前环境是否适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精神反映一种高尚的精神境界,时至今日是否有必要?精明的企业主应该明白,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他们才有充足的体力应付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B]分清孰轻孰重[/B]
唐义德:“鞠躬尽瘁”当然是一种美德,但劳动者在实际生活中更应该懂得保护自己,分清孰轻孰重。从企业的角度,希望尽量节约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员工努力工作是为了自己的幸福生活,如果没有健康的身体,还有什么幸福可言,更别谈奉献。
[B]要求“鞠躬尽瘁”不妥[/B]
张强:个人认为“过劳死”与“鞠躬尽瘁”没办法联系起来,因为它们属于两个层面的内容。“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出自诸葛亮写给刘禅的《后出师表》,这句话似乎放在领导者身上更合适。作为普通劳动者,在合法权益没有保障、身心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还要求他们对企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实在太荒谬了。
[B]“死而后已”可免则免[/B]
杨帆:当下有一种说法,那就是年轻时用命挣钱,老了用钱保命。且不说那些人究竟日后能否保命,真想问问:耗尽自己健康而保出来的“长寿”究竟还有什么意义?奉劝一句:“鞠躬尽瘁”可以,但“死而后已”可免则免吧。
[B]讨论焦点3 员工休息权如何保护?[/B]
[B]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B]
刘充兴:“过劳死”是一种悲哀,不是什么美德。出现“过劳死”现象,可以透视出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企业和相关部门要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职能部门如果能严格对企业员工的休息时间进行监控,严惩违规企业,那么对其他企业是一个警示。另外,形成一个系统的企业、员工互惠互利机制是双赢的解决办法,但需要长时间才能实现。
[B]员工和企业可双向选择[/B]
郭珺:员工休息时间的多少,主动权掌握在老板手里。员工面对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高强度加班,如果仅一两次可以理解,但长期如此就说明该企业人手不够,劳动者应认识到企业老板榨取劳动力的真正意图。除高薪福利、工作环境等条件外,休息时间也应成为员工和企业“双向选择”的考虑因素。民主制度民主意识是关键
唐义德:国家虽然有《劳动法》,但上有法令下有制度,工人超时加班的现象普遍。要杜绝超时加班的现象,关键是工人是否有民主意识,企业内部是否建立民主制度。有民主意识的工人敢于对损害自身利益的制度说不;经过绝大多数工人认同的民主制度必定维护工人的利益,防止企业经营者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而不择手段。
[B]利用工会力量维权[/B]
张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为1小时,情况特殊可延长3小时,并且每个月累积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但现在很多企业几乎每天加班四五个小时,员工应自主成立工会,利用工会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B]提倡人性化制度[/B]
杨帆:很多人玩命工作,一方面是为了多挣钱;另一方面是为了饭碗不被端掉。在这些目的驱使下,工作压力再大也不敢计较,而且也不能计较。在悼念胡新宇的同时,人们更多的是谈论现在企业加班制度的利弊。不少企业把给予员工丰厚待遇和多样的福利作为人性化的体现,但在工作规章和劳动时间制度方面却完全没有体现,这样怎能称得上人性化?